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 确保干部选拔合法合规
干部选拔任用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中心环节。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腐败被认为是最大的腐败,不仅造成用人失当,还腐蚀干部队伍,破坏政治生态,导致“劣币驱逐良币”。干部选拔任用也是社会舆论的关注点,由干部选拔任用产生的舆情随时都可能发酵。近年来,个别部门和地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,引发社会议论,伤害了群众感情,损害了党在人民中的威信。
一些部门和地方之所以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出现“带病提拔”、买官卖官、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,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人用人制度没有落到实处,有关干部选拔的党规国法形同虚设,恣意突破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,忽视选人用人的程序要求,整个工作不透明,搞暗箱操作,以致存在“少数人说了算”,甚至“一人说了算”的官僚主义作风。要避免这种现象发生,除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更重要的是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,织密监督网络,确保选人用人真正遵照相关规定。今年5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通过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、完善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内部监督、健全组织(人事)部门内部监督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、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,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体系,把监督工作贯穿干部选、育、用、管全过程,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有序进行。
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。”各级党组织既要负责把符合时代要求的好干部选出来,更要把各部门各岗位掌权用权的干部管起来。《办法》力图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、民主监督机制,“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,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”。《办法》明确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,“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、‘一报告两评议’、专项检查、离任检查、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”。《办法》第四至八章用了17个条文分别对上述几项监督检查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,细化了政策界限、规范了操作程序、明确了追究措施,使得上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监督检查更有针对性、操作性和时效性。
从制度构建上来看,这些监督检查措施相互衔接,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初步构成了事前要报告、事中受监督、事后要评议、离任要检查、失责要追究的监督体系,基本上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都纳入党组织的监督范围,置于严格监督之下,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筑起了一道防范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“防火墙”。
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内部监督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始终强调在选人用人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,突出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,强化党组织的责任。坚持选人用人工作由党组织领导,不等于干部选拔由党组织内的个别领导干部决定,更不是党委书记一个人说了算。一些落马官员在悔过书中谈到,自己当上“一把手”后,就很难听进不同意见了,尤其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,基本上都是自己说了算。《办法》提出,党委(党组)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,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,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。为了完善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内部监督,《办法》要求“会议讨论决定时,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”,并且还专门强调“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”,以免“一把手”定调,班子成员顺从附和。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,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能搞‘一言堂’,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,而应该搞‘群言堂’,依靠集体智慧和严格程序来决定。”在选人用人问题上,必须坚决杜绝集中代替民主,只集中不民主,或将民主程序形式化。历史和现实已经无数次地证明,只有充分发扬民主,干部任用才能得当。只要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的地方,往往隐藏着腐败,伴随着选人用人上的失当。
组织(人事)部门内部监督
组织(人事)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把守着第一道关口,承担着直接责任。一个地区、一个部门、一个单位的组织(人事)部门能否依法依规选拔任用干部,直接决定了能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。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组织(人事)部门的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,他指出:“政治机关的干部,特别是管干部的干部,要很公道,很正派,不信邪,不怕得罪人;也要有耐心,能熟悉干部,联系干部。”简言之,组织(人事)部门应当全面掌握干部情况,及时了解干部动向,忠于职守、惟行惟勤,善于监督、敢于较真。
《办法》在健全组织(人事)部门内部监督上提出了三点要求:第一,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,并要求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。第二,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,即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如实记载动议、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决定、任职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情况,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,客观反映党委(党组)及组织(人事)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。第三,组织(人事)部门要建立自查制度,依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具体要求,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。
拓宽群众监督渠道
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:“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,让人民监督权力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。”要从根源上杜绝选人用人不正之风,就必须下决心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,消除让群众监督会影响党的领导的担忧。2013年6月18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: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。党员、干部身上的问题,群众看得最清楚、最有发言权。要坚持开门搞活动,一开始就扎下去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,每个环节都组织群众有序参与,让群众监督和评议,切忌‘自说自话、自弹自唱’,不搞闭门修炼、体内循环。”
《办法》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,认真核查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,定期开展分析研判,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。整个选人用人过程应当“自觉接受舆论监督,及时回应群众关切”。当然,监督的前提是公开。没有充分的信息公开,就谈不上监督。干部职位、考察对象、选用程序、任命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示,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。此外,不能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仅仅理解为针对选人用人工作提意见,而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,真正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和监督权。
《办法》还提出了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形成监督工作合力。“求必欲得,禁必欲止,令必欲行”。只有充分发挥好各方的监督作用,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才能落到实处。《办法》通过构建全方位、全过程的监督体系,举起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“利剑”,促使各负责部门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,杜绝将其视作写在纸上、挂在墙上、行在文中、喊在口中的空摆设。未来还需要真正让监督制度“带电长牙”,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发现的问题,抓早抓小,防微杜渐,对违规违纪现象动辄则咎,严肃查处。各单位各部门需要以最鲜明的态度、最坚定的决心、最有力的措施,把《办法》的各项监督要求落到实处,真正排除“带伤”干部,淘汰“带病”干部,选出“强健”干部。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真正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——“以识才的慧眼、爱才的诚意、用才的胆识、容才的雅量、聚才的良方,把党内和党外、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”。